102年 | c004 | 四月 24, 2013,10:59
環境教育法,規定各公家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,每年都要安排職員、教師、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。全球暖化、氣候變遷導致各地天災頻繁,污染與開發重創台灣山林海岸,培養正確對待環境的觀念刻不容緩,行政院因此草擬環境教育法,希望能深入推動環保教育。
環境教育法明定設置環境保護基金,其來源各級機關每年5% 支出、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10%、各級機關罰鍰5%;環保署將對環境教育人員、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、場所辦理認證,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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