媒體不是「醫生館」,推銷不能「黑白講」!

 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傳播內容處) 何吉森處長  口述

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  專訪彙整

 

每天拿著電視搖控器轉來轉去時,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,以前很盛行一種販賣食品藥物的節目突然消失了,這種節目通常會播半小時到一小時,除了主持人,常會邀來專家、藝人或見證者列席,假設賣的是“轉骨方”,主持人會請專家解說幾種對“登大人”有效的中藥;藝人會聊一點充足的睡眠可以幫助成長的生活常識;見證人更七嘴八舌為電視機前的觀眾強調長高的美好經驗,整個節目看起來好像是專門提供「長高」的相關資訊,但一到後半段就會變成推銷大會,說什麼光吃一般中藥是不夠的…現在可利用科學技術萃取菁華…看了半天才知道誤上賊船,原來節目本身就是一個推銷藥丸的“廣告”!

 

不必再看到「賣藥專輯」的最大功臣,靠的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的傳播內容處了!傳播內容處的主要權責,就是監理廣播、電視等媒體的內容,依廣電三法對內容之一般規範,即在確保廣電媒體不得有違反政府法令、妨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,以及違反節目分級、節目廣告化等情形。由於台灣沒有單一廣告法,廣告法規散佈在各個法條裡,所以像廣告內容誇大不實或代言人的問題…都有主管機關各自的廣告規範,但衛生署還是希望NCC傳播內容處參與加強取締偽劣假藥的行列,以彌補衛生單位人力有限,以及可能無法「即時發現」之不足。透過NCC的監看、側錄,把可疑的節目移送給衛生單位核處,若認定內容與偽劣假藥相關,NCC會協助告知媒體,以便給予媒體行政指導或要求配合改進,因為NCC掌握媒體換照或評鑑的權力,對於不法藥食品出現在媒體廣為散播的問題,較具有嚇阻作用!

 

    雖然分工上,藥物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要交由衛生單位認定,但「消費資訊節目」其實還同時觸犯了“節目廣告化”的問題,使得NCC對此議題也有主動介入的角色,可以間接幫助衛生單位化解不法藥品的廣告問題!舉例來說,99年全國共有24~26個頻道,每天從早上九點多到十一點多,下午兩點多到四點多出賣「節目」時段以增加收益,無辜的消費者繳了有線電視收視費用,看到的節目卻是販賣藥物食品的廣告,最嚴重時,有些電視台還一天播放長達4小時,去年光這些違法電視台被懲處的罰金就高達8000多萬元,甚至有屢勸不聽的“年代綜合台”因此而遭到停播處分。值得欣慰的是,電視廣告違規賣藥的嚴重程度,從99年1月行政專案小組成立之前的13.93%,至100年6月已下降為5.23%,其主要原因即在於前述播放資訊型節目之電視台已於100年4月全數停播!

 

目前呈現的5.23%,也是NCC還要努力的空間,指的就是合法廣播電台播送違法廣告之情形,因為合法廣播電台常把時段賣給外製節目,據瞭解南部電台賣給傳播公司的時段甚至高達7成,傳播公司1小時約需付電台5萬元不等的費用,傳播公司付出成本要靠推銷商品賺回來,於是2小時之節目從第1分鐘就開始促銷鍋具、法會、旅遊…,但最令人擔憂的是偶爾會穿插的食品、藥品,雖然這些節目賣的多是合法商品,但主持人為了衝業績,措詞總是會“誇大”一點,很容易把保養、保健,誇大為有預防、治療之功能。由於這些主持人都很有親和力,聽眾也會有「粉絲」般的向心力,讓號稱「空中藥店」的廣播電台,總是特別吸引愛聽偏方又上了年紀的長輩。廣播電台如依法對藥品、食品作廣告固不違法,但如由電台直接賣起藥來,卻是違法的,因為政府規定只有持許可證的“合法藥商”才能販賣藥品,所以還是要藉機提醒聽眾提高警覺,注意「買藥」的健康概念!

 

除此之外,NCC也會主動判斷廣告有沒有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,例如強調可以豐胸,類似“大乃寶”的產品,若廣告內容或鏡頭意象過於低俗或物化女性,一樣要處理。經NCC移送給衛生單位認定,並受到誇大不實或違規核處的產品,NCC就會再度協助衛生單位警告媒體注意,以免媒體受到罰鍰核處甚至是撤照處分。未來NCC仍會繼續努力,和衛生單位一起合作,讓違法藥物廣告退出媒體,給人民一個健康的傳播環境!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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