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因應腸病毒疫情升高,宣導照顧假規定
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1月17日北市勞就字第106301
9190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規定:「受僱者於其家庭成
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
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;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全年以
七日為限。」,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:「受僱者依前七
條之規定為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」,同法第38條規定
:「雇主違反第21條、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,處新
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
,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;
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鑑於腸病毒為嚴重之疾病,受僱者如遇子女感染腸病毒,
或家中子女因出現腸病毒確診個案致停課者(含公私立幼兒園、
補習班、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及托嬰中心等教托育
機構),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,雇主不得拒絕,受僱者如
因此致權益受損者,可電洽諮詢專線市民熱線1999轉7023
,將依個案事實依法論處。為維護學幼童健康,落實自主
健康管理,請貴局協助宣導家庭照顧假規定,以協助家長
度過腸病毒流行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