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本府「106年度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暨居家訪視宣導計畫」
相關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之宣導影片、海報等,各校可至內
政部消防署防災知識網之下載專區(網址http://www.nfa
.gov.tw/main/Unit.aspx?ID=&MenuID=513&ListID=3770
)下載運用。
函轉本府「106年度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暨居家訪視宣導計畫」
相關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之宣導影片、海報等,各校可至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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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痘衛教宣導與相關防治措施。
(一)發病學(幼)童應落實請假在家中休養,衛教家屬可傳
染期間避免前往補習班、安親班及出入公共場所,與家
中其他成員保持適當之距離,直到水痘完全結痂乾燥為
止。
(二)發生疫情之校園(機構)可衛教並建議接觸者可至醫療
院所,經醫師評估後施打自費水痘疫苗,提升保護力,
降低疫情擴散風險。
(三)水痘初期症狀包含輕微發燒(37.5–39℃)、疲倦、食
慾不振、頭痛及肌肉或關節痠痛等症狀,之後皮膚開始
出現紅疹,逐漸發展成紅丘疹、水泡疹、膿泡疹而後結
痂,由臉、頭皮往軀幹四肢延伸,全身性皮疹逐漸快速
顯現,隨後變成水泡,最後留下粒狀痂皮(通常約於二
至四星期內痊癒),若曾施打過疫苗者仍可能罹患水痘
,其病程較短(4–6天)、水泡數約50顆以下且症狀表現
溫和,無傳染力約為未曾接種疫苗患者的1/3,惟曾接
種過水痘疫苗者仍有25%至30%可能出現較嚴重的水痘
症狀,若水泡多於50處,則傳染力與未曾接種疫苗患者
相似,罹病期間仍應與他人隔離,不宜忽視。
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因應腸病毒疫情升高,宣導照顧假規定
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1月17日北市勞就字第106301
9190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規定:「受僱者於其家庭成
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
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;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全年以
七日為限。」,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:「受僱者依前七
條之規定為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」,同法第38條規定
:「雇主違反第21條、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,處新
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
,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;
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鑑於腸病毒為嚴重之疾病,受僱者如遇子女感染腸病毒,
或家中子女因出現腸病毒確診個案致停課者(含公私立幼兒園、
補習班、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及及托嬰中心等教托育
機構),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,雇主不得拒絕,受僱者如
因此致權益受損者,可電洽諮詢專線市民熱線1999轉7023
,將依個案事實依法論處。為維護學幼童健康,落實自主
健康管理,請貴局協助宣導家庭照顧假規定,以協助家長
度過腸病毒流行期。